任何香港成立的法團或社團﹐只要目的是為會員於提供社交埸所或康樂設施或提供服務﹐不論有否牟利﹐均需要申領會社牌照。
- 食物環境衞生署
- 民政事務署
- 機電工程署
- 地政總署
- 規劃署
- 屋宇署
- 消防處
根據 《會社(房產安全)條例》
「會社」是指任何法團或社團,其組成目的是為會員提供社交或康樂設施,而且是:
- 為會員提供服務(不論是否牟利)及
- 擁有只是會員及會員帶同的賓客才有權使用的會址。「會址」則是指專供會社及其會員長久或暫時地使用的房產或其任何部份。
申請合格證明書
- 所有新開業的會社必須在開業前向牌照事務監督申領合格證明書。合格證明書須每年續期。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於證明書有效期屆滿前至少三個月申請。
- 申請人有責任確保會址符合批約條款、大廈公契條款及其他法例。